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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第二章之一,第22-1~22-3條),2026-07-01 施行;雇主未防治最高罰 300 萬、最高負責人涉霸凌最高罰 100 萬

衝擊 中高 🟢 法條明文 已生效 修正
變動內容
變動前:職安法無職場霸凌專章,僅以第6條第2項『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心不法侵害之預防』概括課雇主一般注意義務,無明文定義、強制申訴機制與專屬罰則。
變動後:增訂『第二章之一 職場霸凌之防治』(第22-1~22-3條),明定職場霸凌定義(逾越業務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不當言行致身心健康危害;情節重大不以持續為必要)、課雇主依規模建置預防措施與申訴管道(10人以上設申訴管道、30人以上設預防/申訴/懲戒程序並公開)、禁對申訴人不利處分,並設專屬罰則:違反防治措施經限改未改處 3 萬–75 萬元、致罹職業病處 5 萬–300 萬元、最高負責人本人涉霸凌處 1 萬–100 萬元,得按次連罰;同次修法將死亡職災刑責上限由 3 年提高至 5 年、罰金上限提至 150 萬元。
事件資訊
公布日2025-12-02 (2025-Q4)
生效日2026-07-01 (2026-Q3)
過渡期截止
覆核人[待指派]
營運衝擊評估
維度等級依據
成本 全台廠區(土城/中和/桃園龜山等)+ 越南須建制度成本(外部調查委員、教育訓練、申訴系統);單純違反防治措施罰鍰 3 萬–75 萬尚屬中度,但致職業病可達 300 萬、最高負責人 100 萬且按次連罰,潛在曝險拉高。對 Foxconn 動輒數萬人規模廠區,制度建置與持續維運是經常性成本而非一次性。
合規風險 10 人以上即須設申訴管道、30 人以上須設預防/申訴/懲戒程序並『公開』——Foxconn 全台各廠均遠超門檻,屬強制法定義務;另須對『最高負責人』被申訴設外部申訴管道(得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等同要求繞過內部、上對廠長/事業群層級的獨立通報設計,合規結構性改動大。禁對申訴人不利處分另增舉證與紀律風險。
流程系統 須新建『申訴受理—調查—懲戒/處置—回報主管機關』全流程 SOP、組成具獨立性的調查小組(高階主管被申訴時須有外部委員)、教育訓練與年度宣導,並與既有性騷擾防治(性平/性工法)流程整併避免重工。HR + 法務 + 安衛 + 各廠人資跨單位協作,流程改動深。
人力結構 雇用大量本地基層 + 外籍管理/技術 + 外派幹部,權勢落差與跨文化管理情境是霸凌申訴高發場景;管理層『合理督導 vs 不當對待』界線須重新培訓,影響線級主管日常管理行為。外籍勞工語言可及之申訴管道為實務重點。
時效 已三讀並經總統公布(2025-12-19),2026-07-01 確定施行,距今(2026-06)僅約半個月即上路,無緩衝期;制度、申訴管道、外部通報設計、主管訓練須在施行前完成建制,時程極緊。
應對動作
動作負責期限狀態
盤點全台各廠(>30 人廠區全數)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與懲戒程序,於 2026-07-01 前完成建制並公開;與既有性騷擾防治流程整併。 台灣 安衛室+HR法遵 2026-06-30 待辦
設計『最高負責人/高階主管被申訴』之外部獨立調查與通報機制(外部委員名單、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之路徑說明),確保符合第22-2/22-3條精神。 台灣 安衛室+HR法遵 2026-06-30 待辦
對線級以上主管實施『合理督導界線 vs 職場霸凌』教育訓練,外籍勞工提供多語申訴管道與宣導。 台灣 安衛室+HR法遵 2026-07-31 待辦

《職業安全衛生法》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第二章之一,第22-1~22-3條),2026-07-01 施行

變動摘要

立法院於 2025-12-02 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修正 25 條、新增 6 條,為 102 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修法),總統於 2025-12-19 公布,定 2026-07-01 施行。核心為兩大主軸:「工安預防全面化」與「職場霸凌法制化」。

職場霸凌部分新增獨立的「第二章之一 職場霸凌之防治」(主要為第22-1、22-2、22-3條):

  • 定義(第22-1條):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行,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雇主義務(依規模):10 人以上事業單位應建立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30 人以上應訂定預防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程序並公開。
  • 處置與保護:知悉霸凌事件後應採立即有效之適當處置,協助與保護申訴人,禁止對申訴人為不利處分,並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通報案件與結果。
  • 最高負責人條款: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本人涉及霸凌時,受害勞工得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外部管道,繞過內部機制)。

罰則:違反防治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處 3 萬–75 萬元;因霸凌致勞工罹患職業病,處 5 萬–300 萬元;最高負責人本人涉霸凌,處 1 萬–100 萬元;均得按次連續處罰。同次修法另將死亡職災刑責上限由 3 年提高至 5 年、罰金上限提至 150 萬元、相關行政罰鍰上限同步調高。

營運衝擊(對 Foxconn 製造場景:成本/合規/流程/人力)

  • 成本(medium):全台廠區及越南北江/北寧大廠均須建制度、設外部調查委員、辦教育訓練、建申訴系統,屬經常性而非一次性成本。單純違反防治措施罰鍰 3 萬–75 萬屬中度,但致職業病可達 300 萬、最高負責人 100 萬,且按次連罰,潛在曝險偏高。
  • 合規(high):Foxconn 各廠人數遠超 10 人/30 人門檻,所有強制義務全數適用;最高負責人外部申訴管道屬結構性新設計,須建立獨立於內部管理鏈的通報路徑。
  • 流程(high):須新建「受理—調查—懲戒/處置—回報主管機關」全流程,並與既有性騷擾防治(性平/性工法)流程整併避免重工;高階主管被申訴須有外部委員參與調查。
  • 人力(medium):大量本地基層 + 外籍管理/技術 + 外派幹部,權勢落差與跨文化情境為霸凌高發場景;線級主管「合理督導 vs 不當對待」界線須再培訓,外籍勞工須有語言可及之申訴管道。
  • 急迫(high):2026-07-01 確定施行,距今僅約半個月,無緩衝期,制度與機制須在施行前到位。

信賴度(statute + 為何給這級 + 哪些已驗/待驗)

評為 statute:

  • 已驗:專章條次(第二章之一、第22-1~22-3條)已由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FL015013)及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flno=22-1)官方法規資料庫確認;三讀日期(2025-12-02)由勞動部官網公告確認;總統公布日(2025-12-19)、施行日(2026-07-01)、10人/30人門檻、定義文字、罰鍰三級距(3萬–75萬/5萬–300萬/最高負責人1萬–100萬)、死亡職災刑期 3→5 年與罰金 150 萬,均有官方公報來源 + 律所 alert + 英文媒體(Taipei Times / Focus Taiwan)多重交叉。
  • 保守化處置:本檔以較保守的官方+法規庫已核對數字為準。早期英文媒體(Lexology / Focus Taiwan 12-02 即時稿)曾報「罰鍰 3萬–75萬」「施行日未定」,係三讀當日尚未公布之資訊;最新官方公布版以 75萬(防治措施)/300萬(致職業病)/100萬(最高負責人)三級距為準,已採之。部分媒體報「最高 450 萬」係將多項罰則合併或加計按次連罰之口語表述,本檔不採該合併數字,僅列法定單項級距。

待驗證

confidence 為 statute,主要編號與數字皆已對官方法規庫/公報核對。仍建議於正式採用前再核以下細節:

  • 第22-2、22-3條逐條文字:本檔已確認其存在與規範主題(雇主處置義務、外部申訴程序),但未逐字引用全文,建議至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調出修正後完整條文核對「立即有效適當處置」「通報主管機關」之具體文義與期限。
  • 致職業病 300 萬罰鍰之確切條號歸屬:已確認金額級距,惟對應之罰則條號(第40條/第43條等之修正)未逐一核對,建議核對修正後罰則章條號。
  • 施行細則/防治指引第四版:專章授權之子法(施行細則、職場霸凌防治指引)細節(如 30 人以上預防措施應載明事項、調查小組組成要件)尚待勞動部發布,建議追蹤 osha.gov.tw 後續公告以完成全台廠區制度設計。
來源
  • 勞動部全球資訊網『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公告,2025-12-02(mol.gov.tw/1607/1632/1633/86798/post)
  • 有澤法律事務所 Stellex Law Firm 法律專欄『新職安法(一):2026年7月1日職安法霸凌防治專章上路』,2025-12(stellexlaw.com)— 條次第二章之一、第22-1~22-3條、罰鍰級距與2025-12-19總統公布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條文(laws.gov.taipei FL015013;laws.mol.gov.tw flno=22-1)— 條文結構與10人/30人門檻
  • Taipei Times『Legislature defines workplace bullying, raises penalties』2025-12-02;Focus Taiwan 2025-12-02(英文交叉佐證:25條修正含6新增、死亡職災刑期3→5年、罰金上限1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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