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law: Trade Union Law of the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TUL"),
Labor Law (劳动法), Labor Contract Law (劳动合同法, "LCL"),
Regulations on Collective Contracts (集体合同规定).
Currency: Chinese Yuan Renminbi (CNY / ¥).
| 法源 | 相关条文 | 标签 |
|---|---|---|
| 工会法 (TUL) | §2 (工会性质), §3 (组织原则), §10 (组建), §20 (集体协商权), §42 (经费), §49–56 (法律责任) | 🟢 |
| 劳动法 | §7 (参加工会权利), §33 (集体合同), §84 (争议处理) | 🟢 |
| 劳动合同法 | §4 (规章制度民主程序), §6 (工会监督), §36 (裁员协商), §51–56 (集体合同) | 🟢 |
| 集体合同规定 (2004) | 全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程序 | 🟢 |
| 宪法 | §35 (结社自由——形式规定) | 🟢 |
| 中华全国总工会 (ACFTU) 文件 |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指引等 | 🟡 |
🟢 — 宪法 §35 形式上保障公民结社自由。劳动法 §7 规定劳动者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
🟢 — TUL §2: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
核心限制:
🟢 — TUL §2、§3 明确规定:
🟠 — 实质上的结社自由高度受限:
🟡 — 中国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ILO) 第 87 号公约(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及第 98 号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
🟢 — TUL §10: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有会员 25 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 — 不足 25 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组织架构:
| 层级 | 说明 | 标签 |
|---|---|---|
| 中华全国总工会 (ACFTU) | 全国性统一领导机构 | 🟢 |
| 地方总工会 | 省、市、县各级 | 🟢 |
| 产业工会 | 按产业设立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组织 | 🟢 |
| 基层工会 | 企业/事业单位层级 | 🟢 |
🟢 — TUL §11:企业应当为工会的组建提供必要条件。上级工会有权派员指导和帮助企业组建工会。
🟠 — 外资企业 (FIE) 工会组建要点: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 — 2021 年修正 TUL 新增条款,扩大工会覆盖范围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台外卖员、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
🟠 — 平台劳动者入会进展:
🟢 — LCL §5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列举可协商事项:
| 类别 | 具体项目 |
|---|---|
| 劳动报酬 | 工资标准、调薪机制、奖金分配 |
| 工作时间 | 工时制度、加班上限 |
| 休息休假 | 年休假、事假、病假 |
| 劳动安全卫生 | 工作环境标准、防护措施 |
| 保险福利 | 补充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 |
| 女职工保护 | 产假、哺乳假等特殊保护 |
| 培训 | 职业培训计划与经费 |
| 裁员 | 经济性裁员条件与程序 |
| 劳动争议 | 争议处理程序 |
🟢 — 集体合同规定明确程序:
| 步骤 | 内容 | 标签 |
|---|---|---|
| 1. 提出要求 |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 20 日内必须书面回应 | 🟢 |
| 2. 协商代表 | 双方各不少于 3 名,且用人单位方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 | 🟢 |
| 3. 职工方首席 | 由工会主席担任;无工会则由职工民主推选 | 🟢 |
| 4. 协商会议 | 双方平等协商 | 🟢 |
| 5. 职代会审议 | 集体合同草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 🟢 |
| 6. 备案审查 | 签订后 10 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15 日内未提异议即生效 | 🟢 |
集体合同效力:
🟢 — LCL §55: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个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 — 未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
🟢 — LCL §4: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 LCL §41: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 LCL §4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 — 中国现行宪法(1982 年宪法)不保障罢工权。
历史沿革:
🟢 — 中国法律既未明文禁止罢工,也未赋予合法罢工权。法律处于「灰色地带」。
🟢 — TUL §27 使用「停工、怠工」(work-stoppage / go-slow) 而非「罢工」(strike) 用语: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解决,反映职工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方案。企业应采取措施合理解决。
🟠 — 实际罢工状况:
🔴 — 实务中罢工的法律后果高度不确定,取决于地方政府态度、罢工规模、诉求性质等因素,无统一可预测之规则。
🟢 — TUL §42 明定工会经费来源:
| 来源 | 标准 | 标签 |
|---|---|---|
| 企业拨缴 |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 | 🟢 |
| 会员会费 | 会员本人工资的 0.5% | 🟢 |
| 工会所属企业/事业收入 | 依法经营所得 | 🟢 |
| 政府补助 | 依规定拨付 | 🟢 |
| 其他收入 | 捐赠等 | 🟢 |
🟢 — TUL §42:企业拨缴之工会经费可在税前列支。
🟢 — 企业未拨缴或少拨缴工会经费,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
🟠 — 实务要点:
封闭式工厂 (Closed Shop):
🟢 — 中国法律未规定强制入会制度(union shop / closed shop)。
🟠 — 但实务中多数国有企业员工自动成为工会会员,界限模糊。
🟢 — TUL §49–56 规定侵犯工会权益之法律责任:
| 行为 | 法律后果 | 标签 |
|---|---|---|
| 阻挠职工组建工会或参加工会活动 |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 |
| 对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打击报复(解除劳动合同等) | 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工作、补发报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违反集体合同 | 工会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 |
| 不拨缴工会经费 | 基层工会或上级工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税务机关代征 | 🟢 |
🟠 — 不当劳动行为保护之实效性:
🔴 — 实务中因工会活动遭解雇而获有效救济(恢复原职 + 补发工资)的案例相对有限,具体执行情况因地区差异较大。
2021 年修正为该法自 1992 年制定以来的第二次重大修正(首次修正为 2001 年),核心修正方向:
| 修正重点 | 内容 |
|---|---|
| 扩大覆盖 | 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法保护范围 |
| 产业工会 | 强化产业工会、区域工会的组织功能 |
| 经费保障 | 进一步明确企业拨缴义务与税务代征机制 |
| 维权职能 | 增加工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参与权 |
| 民主管理 | 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集体协商制度 |
🟠 — 中国法律用语为「集体协商」(collective consultation) 而非「集体谈判」(collective bargaining),反映了制度设计上的核心差异:
🟠 — 主要灰色地带:
| 比较面向 | 中国大陆 | 台湾 | 印度 |
|---|---|---|---|
| 结社自由 | 🔶 ACFTU 垄断体系 | 🔷 自由组织 | 🔷 自由组织 |
| 工会发起门槛 | 25 人 | 30 人 | 7 人 |
| 多工会并存 | 🔶 不允许 | 🔷 允许 | 🔷 允许 |
| 集体协商性质 | 🔶 「协商」(协调导向) | 🔷 「协约」(谈判导向) | 🔷 「bargaining」(谈判导向) |
| 罢工权 | 🔶 无法律保障 | 🔷 调解不成立后可行使 | 🔷 预告后可行使 |
| 工会经费 | 🔶 企业强制拨缴 2% | 🔷 会员自缴 0.5%+ | 🔷 会员自缴 |
| ILO C87/C98 | 🔶 未批准 | 🔶 非联合国会员无法批准 | 🔶 未批准 C87 |
🔴高风险 — 工会经费未缴:税务机关可代征 + 加收滞纳金。2% 拨缴义务为强制性,不以是否建立工会为前提。金额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
🔴高风险 — 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未经职代会讨论和工会协商确定的规章制度,在劳动争议中可能被仲裁/法院认定无效。尤其涉及解雇依据时风险最高。
🟡中等风险 — 解除合同未通知工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通知工会(或上级工会),可能导致解除行为被认定违法,须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 2 倍)。
🟡中等风险 — 停工事件处置不当:对参与停工的劳动者直接解雇可能激化矛盾并引起政府关注。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中等风险 — 外资企业抵制工会:外资企业拒绝或消极对待工会组建可能引起地方总工会关注,影响政企关系。
🟡中等风险 — 集体合同形式合规:集体合同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未按期备案,可能影响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