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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 × 勞動契約與試用期

置信度:B | 最後驗證:2026-04-10 |
⚠️ 內部參考用途 — 需經法務 / 勞工關係專員審查後方為正式依據。
主要法源:

勞動契約與試用期 — Taiwan (台灣)

Applicable law: Labor Standards Act (勞動基準法, "LSA"), Civil Code (民法),
Electronic Signatures Act (電子簽章法).
Currency: New Taiwan Dollar (TWD / NT$).


1. 主要法源

法源 相關條文 標籤
勞動基準法 (LSA) §2 (定義), §9 (定期/不定期), §9-1 (競業禁止), §11–17 (終止/預告/資遣費), §79 (罰則)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6 (定期契約之類型定義) 🟢
民法 §153 (契約成立), §482–489 (僱傭) 🟢
電子簽章法 全文 (電子契約效力) 🟢
勞動派遣修正條文 (LSA §17-1, §22-1, §63-1) 2019.06.19 公布施行 🟢
勞動部行政函釋 試用期相關解釋令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試用期終止相關判例 🟡

2. 核心規定

2.1 契約類型 (Contract Types)

不定期契約 (Indefinite-term Contract)

🟢 — LSA §9 第 1 項規定,具有繼續性工作 (continuous work) 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此為台灣勞動契約之預設型態

定期契約 (Fixed-term Contract)

🟢 — LSA §9 第 1 項及施行細則 §6 將定期契約限於下列四類:

類型 定義 期間上限
臨時性工作 (Temporary) 無法預期、突發性之短期工作 6 個月以內
短期性工作 (Short-term) 可預期於短期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6 個月以內
季節性工作 (Seasonal) 受季節性原料、市場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9 個月以內
特定性工作 (Specific/Project) 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無硬性上限,超過 1 年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違反效果:雇主對繼續性工作簽訂定期契約 → 違反 LSA §9 第 1 項 → 依 §79 處 NT$20,000–300,000 罰鍰。

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 (Automatic Conversion)

🟢 — LSA §9 第 2 項:

  1.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視為不定期契約。
  2. 雖經另訂新約,惟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 → 視為不定期契約。

實務意涵:雇主不得透過反覆續簽短期契約來規避不定期契約義務。

派遣 (Dispatched/Temporary Agency Work)

🟢 — 2019 年 LSA 修正增訂 §17-1、§22-1、§63-1,主要規範:

🟠 — 勞動部雖無專法(勞動派遣法草案未通過),但透過 LSA 修正已建立基本保護框架。部分學者主張應制定專法以完善規範。

承攬 (Independent Contracting)

🟢 — 民法 §490 定義承攬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 勞動部及法院以「從屬性 (subordination)」作為判斷僱傭 vs. 承攬之核心標準:

風險:假承攬真僱傭 (disguised employment) 一旦被認定,雇主須補繳勞健保、退休金,並承擔勞基法之全部義務。


2.2 書面要求與必要條款 (Written Form & Mandatory Clauses)

🟢 — LSA 本身不強制勞動契約須以書面為之。民法 §153 採「諾成主義」,口頭合意即可成立契約。

🟡 — 勞動部強烈建議採書面形式,並已公布「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勞動部網站可下載)。

🟠 — 絕大多數雇主採書面契約。實務上口頭契約舉證困難,爭議時對勞工不利。

特殊書面要求(法定必須書面)

項目 法源 標籤
競業禁止約定 LSA §9-1 第 1 項 🟢
技術生訓練契約 LSA §65 🟢
定期契約(超過 1 年特定性工作) LSA §9、施行細則 🟢

建議書面載明之條款(勞動部範本):


2.3 試用期長度與規則 (Probation Period)

🟢LSA 無試用期之明文規定。1997 年施行細則修正時已刪除試用期條文。

🟡 — 勞動部函釋確認:勞動契約屬私法契約,勞雇雙方得自行約定合理試用期。

🟠 — 常見安排:

期間 適用場景
3 個月 最普遍,約 80% 以上企業採用
6 個月 管理職、專業技術職
1 個月 較少見,多為基層職位
延長試用期 法無禁止,但須有合理事由並經勞工同意

🟡 — 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相關判決):

關鍵判決趨勢:近年判決傾向要求雇主對試用期解僱仍須具備一定事由(不適任之具體事證),不得任意解僱。


2.4 試用期終止條件 (Probation Termination Rules)

🟡 — 勞動部立場及法院判例共識:

雇主得終止試用之情形

  1. 勞工確有不適任之具體事證(如考核紀錄、具體缺失紀錄)
  2.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經輔導後仍未改善
  3. 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雇主應遵守之程序

試用期解僱之實務風險

風險 說明
無考核紀錄 法院可能認定解僱無正當理由 → 恢復僱傭關係
未給預告期 須補發預告期間工資
未付資遣費 依 LSA §17 仍有義務 → 勞動主管機關可開罰
歧視性解僱 以懷孕、工會活動等為由 → 違反性平法/工會法

2.5 定期契約續約上限 (Fixed-term Renewal Cap)

🟢 — LSA 無明文規定定期契約「最多續約幾次」,但透過 §9 第 2 項之自動轉換機制實質限制反覆續約:

🟡 — 法院實務:反覆以定期契約僱用同一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者,不論契約如何載明,均應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2.6 競業禁止 (Non-compete — Optional)

🟢 — LSA §9-1(2015 年增訂)明定四項有效要件,缺一不可:

要件 內容 標籤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如營業秘密、客戶資訊 🟢
(2) 勞工擔任之職位能接觸營業秘密 非泛指所有員工 🟢
(3) 限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合理 不得逾 2 年;區域限於雇主實際營業區域 🟢
(4) 雇主給予合理補償 不低於離職時月薪 50%;離職後按月或一次性給付 🟢

🟢必須書面約定,否則無效。

🟡 — 施行細則 §7-1 至 §7-3 進一步細化合理性判斷標準。


2.7 電子契約效力 (E-contract Validity — Optional)

🟢 — 電子簽章法承認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具同等法律效力,前提為:

  1. 雙方合意使用電子方式
  2. 電子文件內容未遭竄改
  3. 非主管機關排除適用之類型

🟡 — 勞動部已確認一般勞動契約可使用電子簽約方式。

例外(須親筆簽名)

🟠 — 大型企業漸採 DocuSign、Adobe Sign 等平台簽署勞動契約,但仍有多數中小企業沿用紙本。


3. 立法理由與實務見解

不定期契約為預設之政策目的

LSA §9 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工作權之安定性。限制定期契約僅適用於「非繼續性工作」,防止雇主透過反覆簽訂短約規避資遣費及退休金義務。

試用期之法律定位演變

派遣修法背景 (2019)

2019 年修法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常見:

修法後建立「禁止轉掛」、「禁止定期契約」、「工資/職災連帶責任」三大保護機制。


4. 雇主合規重點


5. 與其他轄區的關聯

比較面向 台灣 中國大陸 印度
書面契約 未強制(建議書面) 強制書面(1 個月內) 非強制(但建議書面)
試用期法定上限 無(慣例 3 個月) 依契約期間分級(1–6 個月) 無統一規定(慣例 3–6 個月)
定期契約限制 僅限非繼續性工作 第 3 次須轉不定期 IR Code 引入 Fixed-term,無次數限制
試用期終止 需事由 + 資遣費 需證明不符錄用條件 多無需通知(Standing Orders)
競業禁止上限 2 年 2 年 無統一法定上限

6. 風險警示

  1. 反覆定期契約風險:超過 90 日自動轉不定期,雇主須補發退休金提撥及資遣費。罰鍰 NT$20,000–300,000。
  2. 試用期解僱無紀錄:法院可能判決恢復僱傭關係 + 補發工資。
  3. 競業禁止無補償:約定無效,已限制勞工者可能被請求損害賠償。
  4. 假承攬真僱傭:補繳勞健保 + 退休金 + 罰鍰,追溯期最長 5 年。
  5. 派遣轉掛:違反 §17-1 → 罰鍰 NT$20,000–300,000,且該勞工視為由要派單位直接僱用。
  6. 外國人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採定期制(就業服務法),期滿未續聘須注意勞動契約與工作許可之銜接。

7. 資料來源清單

  1. 勞動基準法全文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 電子簽章法全文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3. Winkler Partners — Employment Law Changes for Dispatch Workers (2019)
  4. Winkler Partners — Wet Signature Requirements in Taiwan Employment Agreements
  5. K&L Gates — Non-Competition Clauses Under Taiwan Law
  6. Chambers & Partners — Employment 2025 Taiwan
  7. Lexology — Fixed-term Employment Contract Legitimacy (Taiwan)
  8. Lee, Tsai & Partners — LSA Amendment for Dispatched Workers
  9. INS Global — Probation Period and Employment Contract in Taiwan
  10. AmCham Taiwan — Regulating Dispatch Labor (2019)

8. 待確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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