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 × 勞動契約與試用期
⚠️ 內部參考用途 — 需經法務 / 勞工關係專員審查後方為正式依據。
主要法源:
- Labor Standards Act (勞動基準法), last amended 2024
- Enforcement Rules of the Labor Standards Act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Electronic Signatures Act (電子簽章法), 2001, amended 2023
- Civil Code (民法) Articles 153, 482–489
-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 Ministry of Labor interpretive letters
勞動契約與試用期 — Taiwan (台灣)
Applicable law: Labor Standards Act (勞動基準法, "LSA"), Civil Code (民法),
Electronic Signatures Act (電子簽章法).
Currency: New Taiwan Dollar (TWD / NT$).
1. 主要法源
| 法源 |
相關條文 |
標籤 |
| 勞動基準法 (LSA) |
§2 (定義), §9 (定期/不定期), §9-1 (競業禁止), §11–17 (終止/預告/資遣費), §79 (罰則) |
🟢 |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
§6 (定期契約之類型定義) |
🟢 |
| 民法 |
§153 (契約成立), §482–489 (僱傭) |
🟢 |
| 電子簽章法 |
全文 (電子契約效力) |
🟢 |
| 勞動派遣修正條文 (LSA §17-1, §22-1, §63-1) |
2019.06.19 公布施行 |
🟢 |
| 勞動部行政函釋 |
試用期相關解釋令 |
🟡 |
|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
試用期終止相關判例 |
🟡 |
2. 核心規定
2.1 契約類型 (Contract Types)
不定期契約 (Indefinite-term Contract)
🟢 — LSA §9 第 1 項規定,具有繼續性工作 (continuous work) 應簽訂不定期契約。
此為台灣勞動契約之預設型態。
定期契約 (Fixed-term Contract)
🟢 — LSA §9 第 1 項及施行細則 §6 將定期契約限於下列四類:
| 類型 |
定義 |
期間上限 |
| 臨時性工作 (Temporary) |
無法預期、突發性之短期工作 |
6 個月以內 |
| 短期性工作 (Short-term) |
可預期於短期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6 個月以內 |
| 季節性工作 (Seasonal) |
受季節性原料、市場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 |
9 個月以內 |
| 特定性工作 (Specific/Project) |
可在特定期間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無硬性上限,超過 1 年須報主管機關核備 |
違反效果:雇主對繼續性工作簽訂定期契約 → 違反 LSA §9 第 1 項 → 依 §79 處 NT$20,000–300,000 罰鍰。
定期契約轉為不定期 (Automatic Conversion)
🟢 — LSA §9 第 2 項:
- 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 視為不定期契約。
- 雖經另訂新約,惟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 90 日,且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 30 日者 → 視為不定期契約。
實務意涵:雇主不得透過反覆續簽短期契約來規避不定期契約義務。
派遣 (Dispatched/Temporary Agency Work)
🟢 — 2019 年 LSA 修正增訂 §17-1、§22-1、§63-1,主要規範:
- 禁止轉掛 (Anti-circumvention):要派單位不得將面試通過之勞工轉由派遣事業僱用後再行派遣回原單位(§17-1 第 3 項)。
- 禁止定期契約:派遣事業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17-1 第 1 項)。違反者處 NT$20,000–300,000 罰鍰。
- 工資連帶責任:派遣勞工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工資,要派單位應於 30 日內給付,再向派遣事業求償(§22-1)。
- 職災連帶責任: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對職災補償負連帶責任(§63-1)。
🟠 — 勞動部雖無專法(勞動派遣法草案未通過),但透過 LSA 修正已建立基本保護框架。部分學者主張應制定專法以完善規範。
承攬 (Independent Contracting)
🟢 — 民法 §490 定義承攬為「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 勞動部及法院以「從屬性 (subordination)」作為判斷僱傭 vs. 承攬之核心標準:
- 人格從屬性:是否受指揮監督
- 經濟從屬性:是否為雇主營業活動不可分之一部
- 組織從屬性:是否納入雇主生產組織體系
風險:假承攬真僱傭 (disguised employment) 一旦被認定,雇主須補繳勞健保、退休金,並承擔勞基法之全部義務。
2.2 書面要求與必要條款 (Written Form & Mandatory Clauses)
🟢 — LSA 本身不強制勞動契約須以書面為之。民法 §153 採「諾成主義」,口頭合意即可成立契約。
🟡 — 勞動部強烈建議採書面形式,並已公布「勞動契約參考範本」(勞動部網站可下載)。
🟠 — 絕大多數雇主採書面契約。實務上口頭契約舉證困難,爭議時對勞工不利。
特殊書面要求(法定必須書面):
| 項目 |
法源 |
標籤 |
| 競業禁止約定 |
LSA §9-1 第 1 項 |
🟢 |
| 技術生訓練契約 |
LSA §65 |
🟢 |
| 定期契約(超過 1 年特定性工作) |
LSA §9、施行細則 |
🟢 |
建議書面載明之條款(勞動部範本):
-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
- 工資及其計算方式、給付日期
- 工時(正常/變形/彈性)
- 休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
- 契約期間(定期契約應載明)
- 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及條件
- 資遣費/退休金相關約定
- 試用期約定(若有)
2.3 試用期長度與規則 (Probation Period)
🟢 — LSA 無試用期之明文規定。1997 年施行細則修正時已刪除試用期條文。
🟡 — 勞動部函釋確認:勞動契約屬私法契約,勞雇雙方得自行約定合理試用期。
🟠 — 常見安排:
| 期間 |
適用場景 |
| 3 個月 |
最普遍,約 80% 以上企業採用 |
| 6 個月 |
管理職、專業技術職 |
| 1 個月 |
較少見,多為基層職位 |
| 延長試用期 |
法無禁止,但須有合理事由並經勞工同意 |
🟡 — 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相關判決):
- 試用期約定合法有效,為勞雇雙方保留審查適格之期間。
- 試用期間之解僱門檻較正式員工寬鬆,但仍須符合「客觀合理性」。
- 試用期間勞工仍受 LSA 保護(工資、工時、保險等權益不因試用期而減損)。
- 不得以試用期為由規避資遣費義務(若解僱事由符合 LSA §11 情形仍須給付)。
關鍵判決趨勢:近年判決傾向要求雇主對試用期解僱仍須具備一定事由(不適任之具體事證),不得任意解僱。
2.4 試用期終止條件 (Probation Termination Rules)
🟡 — 勞動部立場及法院判例共識:
雇主得終止試用之情形:
- 勞工確有不適任之具體事證(如考核紀錄、具體缺失紀錄)
-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經輔導後仍未改善
- 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雇主應遵守之程序:
- 🟢 — 若試用期 3 個月以上且已工作滿 3 個月,依 LSA §16 應給予 10 日預告期。
- 🟢 — 符合 LSA §11 各款情形者,應依 LSA §17 發給資遣費。
- 🟡 — 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供勞工申請失業給付。
試用期解僱之實務風險:
| 風險 |
說明 |
| 無考核紀錄 |
法院可能認定解僱無正當理由 → 恢復僱傭關係 |
| 未給預告期 |
須補發預告期間工資 |
| 未付資遣費 |
依 LSA §17 仍有義務 → 勞動主管機關可開罰 |
| 歧視性解僱 |
以懷孕、工會活動等為由 → 違反性平法/工會法 |
2.5 定期契約續約上限 (Fixed-term Renewal Cap)
🟢 — LSA 無明文規定定期契約「最多續約幾次」,但透過 §9 第 2 項之自動轉換機制實質限制反覆續約:
- 前後契約工作期間合計 > 90 日 + 間斷 < 30 日 → 自動轉為不定期契約。
- 季節性工作有 9 個月上限,臨時/短期 6 個月上限。
🟡 — 法院實務:反覆以定期契約僱用同一勞工從事繼續性工作者,不論契約如何載明,均應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2.6 競業禁止 (Non-compete — Optional)
🟢 — LSA §9-1(2015 年增訂)明定四項有效要件,缺一不可:
| 要件 |
內容 |
標籤 |
|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如營業秘密、客戶資訊 |
🟢 |
| (2) 勞工擔任之職位能接觸營業秘密 |
非泛指所有員工 |
🟢 |
| (3) 限制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合理 |
不得逾 2 年;區域限於雇主實際營業區域 |
🟢 |
| (4) 雇主給予合理補償 |
不低於離職時月薪 50%;離職後按月或一次性給付 |
🟢 |
🟢 — 必須書面約定,否則無效。
🟡 — 施行細則 §7-1 至 §7-3 進一步細化合理性判斷標準。
2.7 電子契約效力 (E-contract Validity — Optional)
🟢 — 電子簽章法承認電子簽章與實體簽章具同等法律效力,前提為:
- 雙方合意使用電子方式
- 電子文件內容未遭竄改
- 非主管機關排除適用之類型
🟡 — 勞動部已確認一般勞動契約可使用電子簽約方式。
例外(須親筆簽名):
- 技術生訓練契約(LSA §65 強制書面)
- 🔴 — 勞動部曾列舉四類須「濕簽 (wet signature)」之勞動文件,惟具體清單之最新版本待確認。
🟠 — 大型企業漸採 DocuSign、Adobe Sign 等平台簽署勞動契約,但仍有多數中小企業沿用紙本。
3. 立法理由與實務見解
不定期契約為預設之政策目的
LSA §9 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勞工工作權之安定性。限制定期契約僅適用於「非繼續性工作」,防止雇主透過反覆簽訂短約規避資遣費及退休金義務。
試用期之法律定位演變
- 1997 年以前:施行細則明文規定試用期不超過 40 日。
- 1997 年刪除:配合契約自由原則,回歸勞雇雙方約定。
- 現行實務:法院雖承認試用期約定之效力,但逐步提高雇主於試用期終止之舉證責任。
派遣修法背景 (2019)
2019 年修法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常見:
- 派遣公司以定期契約規避資遣費
- 要派單位將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派遣再派回(假派遣)
- 工資拖欠時勞工求償困難
修法後建立「禁止轉掛」、「禁止定期契約」、「工資/職災連帶責任」三大保護機制。
4. 雇主合規重點
- 契約形式:所有勞動契約以書面簽訂(雖法律未強制,但實務必要)
- 定期 vs. 不定期:確認工作性質屬非繼續性方可簽定期契約,否則依法視為不定期
- 試用期約定:於契約中載明試用期長度、考核標準、轉正條件
- 試用期考核紀錄:建立書面考核機制,留存具體不適任事證
- 試用期終止:遵循預告期(工作滿 3 個月 → 10 日預告)及資遣費規定
- 定期契約到期:注意自動轉換規則(>90 日 + 間斷 <30 日 → 不定期)
- 派遣管理:不得要求派遣事業以定期契約僱用派遣勞工;禁止轉掛
- 競業禁止:符合四要件 + 書面約定 + 合理補償 ≥ 月薪 50%
- 電子簽約:確認文件類型不在勞動部排除清單內
- 承攬 vs. 僱傭:以從屬性三要素自評,避免假承攬風險
5. 與其他轄區的關聯
| 比較面向 |
台灣 |
中國大陸 |
印度 |
| 書面契約 |
未強制(建議書面) |
強制書面(1 個月內) |
非強制(但建議書面) |
| 試用期法定上限 |
無(慣例 3 個月) |
依契約期間分級(1–6 個月) |
無統一規定(慣例 3–6 個月) |
| 定期契約限制 |
僅限非繼續性工作 |
第 3 次須轉不定期 |
IR Code 引入 Fixed-term,無次數限制 |
| 試用期終止 |
需事由 + 資遣費 |
需證明不符錄用條件 |
多無需通知(Standing Orders) |
| 競業禁止上限 |
2 年 |
2 年 |
無統一法定上限 |
6. 風險警示
- 反覆定期契約風險:超過 90 日自動轉不定期,雇主須補發退休金提撥及資遣費。罰鍰 NT$20,000–300,000。
- 試用期解僱無紀錄:法院可能判決恢復僱傭關係 + 補發工資。
- 競業禁止無補償:約定無效,已限制勞工者可能被請求損害賠償。
- 假承攬真僱傭:補繳勞健保 + 退休金 + 罰鍰,追溯期最長 5 年。
- 派遣轉掛:違反 §17-1 → 罰鍰 NT$20,000–300,000,且該勞工視為由要派單位直接僱用。
- 外國人聘僱:外國人工作許可採定期制(就業服務法),期滿未續聘須注意勞動契約與工作許可之銜接。
7. 資料來源清單
- 勞動基準法全文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電子簽章法全文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Winkler Partners — Employment Law Changes for Dispatch Workers (2019)
- Winkler Partners — Wet Signature Requirements in Taiwan Employment Agreements
- K&L Gates — Non-Competition Clauses Under Taiwan Law
- Chambers & Partners — Employment 2025 Taiwan
- Lexology — Fixed-term Employment Contract Legitimacy (Taiwan)
- Lee, Tsai & Partners — LSA Amendment for Dispatched Workers
- INS Global — Probation Period and Employment Contract in Taiwan
- AmCham Taiwan — Regulating Dispatch Labor (2019)
8. 待確認事項
- 🔴 — 勞動部列舉之「須濕簽」勞動文件完整清單及最新版本,需向勞動部確認。
- 🔴 — 試用期解僱之資遣費計算:部分判決認為試用期工資基數可能與正式員工不同,具體計算方式各法院見解不一。
- 🔴 — 派遣法草案(勞動派遣法)之立法進度:截至 2026 年 4 月仍未通過,是否有最新動態待追蹤。
- 🔴 — 電子簽章法 2023 年修正後對勞動契約之具體影響範圍待確認。
Generated by Labor Law KB — 台灣 × 勞動契約與試用期 — 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