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ble law: Trade Union Act (工會法, "TUA"), Collective Agreement Act
(團體協約法, "CAA"), Act for Settlement of Labor-Management Disputes
(勞資爭議處理法, "ASLMD").
Currency: New Taiwan Dollar (TWD / NT$).
| 法源 | 相關條文 | 標籤 |
|---|---|---|
| 工會法 (TUA) | §4 (工會類型), §6 (自由組織), §11 (發起門檻), §26 (會員大會), §35 (不當勞動行為), §45–46 (罰則) | 🟢 |
| 團體協約法 (CAA) | §2 (定義), §6 (誠信協商義務), §12 (協約內容), §31–32 (效力) | 🟢 |
| 勞資爭議處理法 (ASLMD) | §5 (爭議類型), §25 (調解), §53–55 (爭議行為/罷工), §62 (裁決) | 🟢 |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決定 | 裁決個案 | 🟡 |
| 勞動部行政函釋 | 工會組織與協商相關解釋 | 🟡 |
| 最高法院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 罷工合法性、不當勞動行為相關判例 | 🟡 |
🟢 — 中華民國憲法 §14 保障人民結社自由。工會法 §4 明文規定勞工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
🟢 — TUA §6: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為勞工之權利,任何人不得阻止。
🟡 — 台灣已批准聯合國兩公約施行法(2009),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2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8 所保障之結社自由,具國內法律效力。
🟠 — 實際工會組織率偏低。截至 2023 年第三季,全台工會計 5,808 個,其中企業工會僅 946 個(16.29%),主因台灣以中小企業為主體,多數未達 30 人發起門檻。
保障範圍:
限制:
🟢 — TUA §6 將工會分為三種類型:
| 類型 | 定義 | 發起門檻 | 標籤 |
|---|---|---|---|
| 企業工會 (Corporate/Enterprise Union) | 同一廠場、事業單位或關係企業之勞工所組織 | 30 人以上連署 (TUA §11) | 🟢 |
| 產業工會 (Industrial Union) | 同一產業內勞工所組織 | 30 人以上連署 (TUA §11) | 🟢 |
| 職業工會 (Professional/Occupational Union) | 具有相同專門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 | 30 人以上連署 (TUA §11) | 🟢 |
🟢 — TUA §11:工會之發起,應由 30 人以上之勞工連署發起。
各類型特性:
30 人門檻之實務影響:
🟠 — 台灣企業 97% 以上為中小企業,員工人數多未達 30 人,企業工會組織率因此偏低。勞工替代途徑為加入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 — CAA §2 定義團體協約為「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
🟢 — CAA §12 列舉團體協約得約定之事項:
| 類別 | 具體項目 |
|---|---|
| 工資 | 工資標準、調薪機制、獎金 |
| 工時 | 正常工時、加班規範、輪班 |
| 休假 | 特別休假、事假、病假 |
| 安全衛生 | 職業安全衛生條件 |
| 保險福利 | 團體保險、福利金 |
| 人事管理 | 僱用、調動、考核、升遷 |
| 爭議處理 | 申訴管道、爭議處理程序 |
| 工會活動 | 會務假、辦公空間、公布欄 |
| 其他 | 雙方合意之其他勞動條件事項 |
🟢 — CAA §6 第 1 項: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 — CAA §6 第 2 項明定違反誠信協商之具體態樣:
🟢 — CAA §32:違反誠信協商義務者,處 NT$100,000–500,000 罰鍰。
🟠 — 誠信協商義務案件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最常受理之類型。常見雇主違規態樣包括:拖延協商時程、拒絕提供財務資料、派出無決定權之代表。
🟢 — ASLMD §53: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罷工前置要件:
| 步驟 | 內容 | 法源 | 標籤 |
|---|---|---|---|
| 1. 調解程序 | 須先經調解且調解不成立 | ASLMD §53 | 🟢 |
| 2. 爭議類型限制 | 僅限調整事項爭議(利益爭議),權利事項爭議不得罷工 | ASLMD §53 | 🟢 |
| 3. 會員投票 | 全體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經過半數同意 | ASLMD §54 | 🟢 |
| 4. 通知義務 | 🔴 — 法無明文規定罷工預告期間,但實務上工會多提前通知 | — | 🟠 |
罷工限制:
🟢 — ASLMD §54 禁止下列事業之勞工罷工:
🟢 — ASLMD §55: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 — 台灣實際發生罷工案例極少。近年較重大之罷工:
違法罷工之後果:
🟢 — TUA §28 第 2 項:經常會費不得低於會員當月工資之 0.5%。
🟢 — TUA §28 第 3 項:入會費不得低於入會時一日之工資。
🟢 — TUA §28 第 4 項: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後,雇主有義務自工資中代扣會費並轉交工會。
🟠 — 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代扣會費,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TUA §35 第 1 項第 5 款: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封閉式工廠 (Closed Shop):
🟢 — CAA §13 允許團體協約約定「雇主須僱用工會會員」(union shop / closed shop 條款),但須符合下列要件:
🟠 — 實務上 closed shop 條款極為罕見。多數團體協約僅約定 check-off(代扣會費)及 union shop 之溫和條款。
🟢 — TUA §35 明定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態樣:
| 款次 | 態樣 | 說明 |
|---|---|---|
| 第 1 款 | 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 | 因勞工組織/加入工會、參與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 |
| 第 2 款 | 以不加入工會或不擔任職務為僱用條件 | 黃犬契約 (Yellow-dog contract) 之禁止 |
| 第 3 款 | 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 | 因勞工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或參與協商活動 |
| 第 4 款 | 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待遇 | 因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 |
| 第 5 款 |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 | 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
🟢 — CAA §6 亦規範雇主違反誠信協商義務之不當勞動行為。
裁決機制:
🟢 — ASLMD §39 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受理勞工或工會之申請。
| 項目 | 內容 |
|---|---|
| 管轄機關 | 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
| 申請期限 | 知悉事由之日起 90 日內 |
| 裁決期限 | 受理後 90 日內作成裁決決定(得延長一次,最長 180 日) |
| 裁決效力 | 確定後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 救濟手段 | 不服裁決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
罰則:
🟢 — TUA §45:違反 §35 者,處 NT$100,000–500,000 罰鍰(2022 年修正提高,原為 NT$30,000–150,000)。
🟢 — 勞動部應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名稱、代表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2010 年(20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同步修正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合稱「勞動三法」),為台灣集體勞動關係法制之重大改革:
| 修正重點 | 舊法 | 新法 |
|---|---|---|
| 工會組織 | 強制入會、一廠一會 | 自由入會、允許多會並存 |
| 工會類型 | 僅企業工會、職業工會 | 新增產業工會 |
| 誠信協商 | 無明文 | 明定誠信協商義務及違規態樣 |
| 不當勞動行為 | 僅行政罰 | 新設裁決委員會 + 行政罰提高 |
| 罷工 | 主管機關介入餘地大 | 限縮為調解不成立後即可發動 |
🟠 — 主要灰色地帶:
多工會之協商對象選擇:2010 年修法後允許一廠多會,但法未明定雇主應與哪個工會優先協商。實務上多以會員數最多之工會為對象,少數工會可能被邊緣化。
產業工會之團體協商地位:CAA 未限制產業工會之協商權,但雇主常以「非本企業工會」為由拒絕協商。裁決委員會多數決定認定雇主不得以此拒絕。
罷工期間工資:法無明文規定。通說認為罷工期間勞工不提供勞務,雇主無給付工資義務(No work, no pay),但團體協約得另行約定。
| 比較面向 | 台灣 | 中國大陸 | 印度 |
|---|---|---|---|
| 結社自由 | 🟰 自由組織(憲法保障) | 🔶 僅限 ACFTU 體系 | 🟰 自由組織 |
| 工會發起門檻 | 30 人 | 25 人 | 7 人(Trade Unions Act 1926) |
| 多工會並存 | 🔷 允許 | 🔶 不允許(ACFTU 壟斷) | 🔷 允許 |
| 誠信協商義務 | 🟢明文規定 | 🔶 集體協商但非對等 | 🔷 IR Code 引入 |
| 罷工權 | 🔷 有限制(調解前置) | 🔶 無法律保障 | 🔷 有限制(60 日預告 under IR Code) |
| 不當勞動行為 | 🟢專門裁決機制 | 🔶 無獨立裁決 | 🔷 IR Code 有規範 |
🔴高風險 —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解僱或調動工會幹部若無充分客觀事由,極可能被裁定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確定後具判決效力,雇主須回復原職 + 補發工資。罰鍰 NT$100,000–500,000,並公布事業名稱。
🔴高風險 — 拒絕協商:收到工會協商通知後 60 日內未回應,即構成違反誠信協商義務。罰鍰 NT$100,000–500,000。
🟡中等風險 — 罷工應對不當:對合法罷工之勞工施以解僱或不利待遇,構成 TUA §35 不當勞動行為。即使罷工造成營業損失,雇主亦不得據此懲罰參與者。
🟡中等風險 — 多工會差別對待:對不同企業工會給予差別性待遇(如僅與某一工會協商、僅對特定工會提供辦公空間),構成 TUA §35 第 5 款。
🟡中等風險 — 拒絕代扣會費:工會會員已授權且要求代扣,雇主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能構成妨礙工會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