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 · 資遣、解僱與終止
越南新《就業法》74/2025/QH15:失業保險擴及 1 個月以上契約、雇主漏繳須全額補償,2026-01-01 生效
衝擊 高
🟡 官方解釋
已生效
新增
變動內容
變動前:失業保險僅涵蓋 3 個月以上契約;雇主漏繳時勞工須待雇主清償後才能領;領取等待期自完整申請後第 16 天起算;失業保險繳費年資處理規則散見舊法 38/2013/QH13。
變動後:失業保險擴及 1 個月以上(含)契約與達基本工資之部分工時契約;雇主未足額繳費致勞工無法領取者,須直接全額補償等同失業給付之金額(第 33 條第 7 款);領取等待期縮短至完整申請後第 11 天起算;明定失業保險繳費年資不計入資遣費/遣散費年資(第 35 條第 3 款)。雇主端繳費率上限 1%(Decree 374/2025/ND-CP 維持 1%)。
事件資訊
營運衝擊評估
| 維度 | 等級 | 依據 |
|---|---|---|
| 成本 | 高 | 北江/北寧大廠雇用大量本地基層,含短期與旺季臨時工。納保門檻由 3 個月降至 1 個月,使大批原未納保的短期/部分工時工進入失業保險,雇主端 1% 工資基數提撥的覆蓋人數顯著放大,直接墊高人事成本。 |
| 合規風險 | 高 | 雇主漏繳改為連帶賠付(第 33 條第 7 款):只要因雇主未足額繳費導致勞工無法領取,雇主須親自全額補償等同失業給付之金額。對人數龐大、契約類型複雜的製造廠,任何提撥疏漏都可能轉為直接金錢賠償責任,合規容錯空間大幅壓縮。 |
| 流程系統 | 高 | Payroll 需重新界定納保母體(新增 1-3 個月契約與達基本工資之部分工時),提撥計算、申報、離職給付流程都要調整;且須與資遣費/遣散費年資計算脫鉤(第 35 條第 3 款),離職結算邏輯需重寫並與舊制區隔。 |
| 人力結構 | 中 | 影響集中於本地基層短期/臨時/部分工時人力的契約與納保安排;外籍管理/技術與外派幹部多為較長期契約,受納保門檻下調影響較小,故整體勞動力結構衝擊為中等。 |
| 時效 | 高 | 法律已通過並於 2026-01-01 生效(現為 2026-06,已上路);失業保險擴大納保與雇主連帶賠付均已具法律效力,payroll 與離職給付流程須立即盤點補正,無緩衝期。 |
應對動作
3 逾期
| 動作 | 負責 | 期限 | 狀態 |
|---|---|---|---|
| 盤點越南各廠 1 個月以上(含)短期契約與達基本工資之部分工時人數,確認失業保險納保母體已依新法擴大,並核對 2026-01 起提撥申報是否到位。 | 越南廠 HR+payroll | 2026-01-01 | 待辦 |
| 稽核越南失業保險提撥是否足額,建立漏繳偵測機制,避免觸發第 33 條第 7 款雇主連帶賠付責任。 | 越南廠 HR+payroll | 2026-01-01 | 待辦 |
| 更新離職結算邏輯:失業保險繳費年資不再計入資遣費/遣散費年資(第 35 條第 3 款),調整 payroll/HRIS 計算規則。 | 越南廠 HR+payroll | 2026-01-01 | 待辦 |
越南新《就業法》74/2025/QH15:失業保險擴及 1 個月以上契約、雇主漏繳須全額補償,2026-01-01 生效
變動摘要
越南第 15 屆國會於 2025-06-16 通過《就業法》No. 74/2025/QH15,取代 2013 年舊《就業法》38/2013/QH13,自 2026-01-01 生效。失業保險(UI)制度大幅改革,對大型製造業雇主有三項關鍵變動:
- 擴大納保範圍(Art.31.1a):強制納保門檻由「3 個月以上契約」下調為「1 個月以上(含)契約」,並納入月薪達基本工資之部分工時契約;同時開放無正式勞動契約之自由/臨時工自願納保。
- 雇主漏繳連帶賠付(Art.33.7):若因雇主未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致勞工無法領取失業給付,雇主須「直接支付等同勞工依法應得失業給付之金額」。舊法下勞工須待雇主清償後才能領,新法將風險轉由雇主直接承擔。
- 繳費年資不計入資遣/遣散(Art.35.3):明定勞工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期間,不計入其依勞動法領取資遣費(severance pay)或遣散費(job-loss allowance)之年資。
此外,失業給付領取等待期由完整申請後第 16 天縮短至第 11 天;雇主端提撥率上限訂為 1%(實施細則 Decree 374/2025/ND-CP 維持 1%)。
營運衝擊(對 Foxconn 製造場景:成本/合規/流程/人力)
- 成本(high):北江/北寧大廠雇用大量本地基層,含旺季短期與部分工時人力。納保門檻由 3 個月降至 1 個月,使原未納保的短期/部分工時工大批進入失業保險,雇主端 1% 工資基數提撥的覆蓋人數明顯放大,直接墊高人事成本。
- 合規(high):漏繳改為連帶賠付,只要因雇主未足額繳費致勞工無法領取,雇主即須親自全額補償等同失業給付之金額。對人數龐大、契約型態複雜的製造廠,任何提撥疏漏都可能轉為直接金錢賠償責任,容錯空間大幅壓縮。
- 流程(high):Payroll 須重新界定納保母體、調整提撥申報;離職給付須將失業保險繳費年資與資遣費/遣散費年資脫鉤,離職結算邏輯需重寫並與舊制清楚區隔。
- 人力(medium):衝擊集中於本地基層短期/臨時/部分工時的契約與納保安排;外籍管理/技術與外派幹部多屬較長期契約,受門檻下調影響較小。
信賴度(official + 為何給這級 + 哪些已驗/待驗)
評為 official。法律編號(No. 74/2025/QH15)、通過日(2025-06-16)、生效日(2026-01-01)、以及三項核心條款的條號(Art.31.1a 納保範圍、Art.33.7 雇主漏繳賠付、Art.35.3 繳費年資不計資遣/遣散)均已對 luatvietnam.vn 官方英譯全文核對,並有 Baker McKenzie 2026-03 alert 與多家在地/國際來源交叉確認。等待期由第 16 天縮短至第 11 天亦經多源確認。
未升至 statute 的原因:核對所依為官方英譯版,越南文官方公報原文(Công báo)未直接到手;實施細則 Decree 374/2025/ND-CP 之提撥率細節僅由二手來源確認,未逐字核對細則原文。
待驗證
- Decree 374/2025/ND-CP 之完整編號與提撥率細節(employer/employee/state 各 1% 上限與實際適用率)尚未對細則原文逐字核對。
- 部分工時納保之「基本工資」門檻定義(地區基本工資 vs 全國)依各廠所在地適用,實務上以哪一版基本工資為準,須對細則 / 主管機關公告再確認。
- 條號係依 luatvietnam.vn 英譯版標註;與越南文官方公報原文之條號對應建議由在地法務最終核對。
來源
- luatvietnam.vn 官方英譯《Law on Employment No. 74/2025/QH15》(2025-06-16 通過,2026-01-01 生效;Art.31.1a 納保範圍、Art.33.7 雇主漏繳賠付、Art.35.3 繳費年資不計資遣/遣散費)
- Baker McKenzie, 'Vietnam: The New Law on Employment 2025'(2026-03 alert,確認 1 個月納保門檻與雇主直接賠付條款)
- Acclime Vietnam / TPM Tax Agency / Vietnam-Briefing(2025-2026,交叉確認等待期由第 16 天縮短至第 11 天、生效日)
查證簽核 / 內容修正回報 未驗證
查證簽核
未驗證
尚未簽核
內容修正回報
查證發現內容有誤?填「建議改法」→ 該區維護者套用後 commit(content_hash 變動會自動逼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