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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 × 12 獎酬制度與股權激勵

B 置信度
最後驗證:2026-04-12
內部參考用途 — 未經法務審查,個案請諮詢勞工關係專員。
信賴度標記: 🟢 法條明文 🟡 官方解釋 🟠 實務見解 🔴 存疑/待查
HR 快速摘要
關鍵數字
  • 每次行權不得少於授予總量的 20%(即至少分 5 批行權)
  • 🟢 — 單一激勵對象獲授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本的 1%
  • 全部激勵計畫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的 10%
  • 🟢 — 上市公司可以折價授予,但授予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的 50%
  • 🟢 — 分批解除限售,每次不少於授予總量的 20%
注意風險
  • 🔴非上市公司退出回購價格:若公司章程/激勵協議約定以原始出資額或淨資產回購(遠低於市價),離職員工能否在仲裁或法院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各地判例不一
  • 🔴SAFE 登記延遲的法律後果:境外上市公司未及時完成 SAFE 登記,中國員工已行權的情形下,行政處罰及稅務影響尚無統一口徑
  • 🟠股權代持(nominee holding)的效力:員工透過他人代持期權/股票的安排,在部分法院判決中被認定有效,但最高法院尚未出台統一司法解釋
  • 🔴VIE 結構下員工持股:境內營運實體員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違反外匯管理及證券法規,理論上存在風險但實務上普遍存在
主要法源
  •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CSRC, 2016 修訂/2018 修訂)
  • 財稅[2016]101號(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24 年第 1 號(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遞延)
  • SAFE 匯發[2012]7號(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外匯管理)
  • SAFE 匯發[2014]37號(境內居民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 個人所得稅法(2018 修正)

12 — 獎酬制度與股權激勵(中國)

1. 主要法源

1.1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 🟢 — 中國證監會(CSRC)2005 年試行、2016 年修訂、2018 年再修訂
  • 適用於 A 股上市公司
  • 規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三種工具

1.2 個人所得稅相關

法規 內容
個人所得稅法(2018 修正) 綜合所得累進稅率 3%–45%
財稅[2005]35 號 股權激勵個稅政策(早期規定)
財稅[2016]101 號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
國稅總局公告 2024 年第 1 號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可延期 36 個月繳納
財稅[2018]164 號 股權激勵所得單獨計稅(不併入綜合所得)

1.3 外匯管理(SAFE)

  • 🟢匯發[2012]7 號: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外匯管理
  • 🟢匯發[2014]37 號:境內居民經由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 適用於外國母公司對中國員工授予股權的所有情形

1.4 公司法 / 勞動法

  • 🟢 — 公司法(2023 修訂)§142:公司回購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畫或股權激勵
  • 勞動合同法本身未直接規範股權激勵,但離職相關條款影響股權處理

2. 核心規定

2.1 股票期權(Stock Options)

上市公司(A 股)

  • 🟢 — 須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
  • 行權價不得低於授予日前 1 個交易日或前 20/60/120 個交易日均價之孰高者
  • 等待期(vesting period)不少於 1 年
  • 每次行權不得少於授予總量的 20%(即至少分 5 批行權)
  • 有效期最長 10 年
  • 🟢 — 單一激勵對象獲授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本的 1%
  • 全部激勵計畫累計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的 10%

非上市公司

  • 🟠 — 無 CSRC 統一規範,由公司章程及股東協議約定
  • 可適用財稅[2016]101 號遞延納稅政策(須滿足條件)

2.2 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tock)

  • 🟢 — 上市公司可以折價授予,但授予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的 50%
  • 解除限售期(vesting)不少於 1 年
  • 🟢 — 分批解除限售,每次不少於授予總量的 20%
  • 限售期內不得轉讓、質押或用於償還債務

第二類限制性股票

  • 🟡 — 2019 年科創板引入「第二類限制性股票」,員工不需預先出資購入
  • 達到既得條件後按授予價格認購(類似 RSU 概念)

2.3 員工持股計畫(ESPP 等效)

  • 🟡 — 2014 年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畫試點的指導意見》
  • 員工自願參加、資金自籌(可借款)
  • 持有期限不少於 12 個月(鎖定期)
  • 🟠 — 員工持股計畫通常透過資產管理計畫或信託通道持股
  • 與股權激勵的區別:員工持股計畫不需 CSRC 審核、無個股比例限制

2.4 利潤分享 / 分紅

  • 🟢 — 中國無法定員工分紅義務
  • 🟠 — 部分企業(如華為)採用「虛擬受限股」(phantom stock / TUP)進行利潤分享
    • 不涉及實際股份轉讓
    • 按持有單位享有分紅權
    • 稅務上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課稅
  • 🟢 — 年終獎(年終加薪)按個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單獨計算(政策延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5 股權激勵的稅務處理

上市公司(境內 A 股)

時點 稅務處理
授予日(Grant) 不課稅
行權日 / 解禁日 🟢(行權日市價 − 行權價) × 股數 = 工資薪金所得
出售日(Sale) 股票轉讓所得 — A 股個人免徵(滬深交易所)🟡(此為政策性暫時免徵,非永久立法豁免,依財稅[2019]78號等文件維持,需持續追蹤政策變動)
  • 🟢 — 財稅[2018]164 號:股權激勵所得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
  • 🟢2024 年第 1 號公告:符合條件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可延期最長 36 個月繳納(2024 年 4 月 17 日起實施)

非上市公司(符合財稅[2016]101 號條件)

時點 稅務處理
授予日 / 行權日 🟢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稅
轉讓日 20% 財產轉讓所得稅率計算
  • 適用條件:
    • 境內居民企業
    • 授予對象須為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
    • 行權價不低於授予時公允價值
    • 須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 🔴 — 「企業成立不超過 5 年」之條件在最新執行口徑中是否已取消或修改,需確認

境外上市公司對中國員工

  • 🟢 — 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行權時差額為應稅所得
  • 若未完成 SAFE 登記及稅務備案,行權所得將併入當月工資計稅(適用更高邊際稅率)
  • 完成登記者可單獨計稅

2.6 跨境股權計畫的合規要求

SAFE 外匯登記(匯發[2012]7 號)

  • 🟢 — 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子公司(或委託境內代理機構)須在 SAFE 進行股權激勵計畫外匯登記
  • 須開立兩個境內專用帳戶:
    1. 境內代理機構專用帳戶(用於匯出行權資金)
    2. 參與人員外匯帳戶(用於接收出售股票所得匯回)
  • 🟢 — 登記後每年須向 SAFE 報告計畫執行情況
  • 涵蓋的工具類型:股票期權、RSU、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權、員工持股計畫、phantom stock 等

SAFE 37 號文(匯發[2014]37 號)

  • 🟢 — 境內居民個人以境內外合法資產或權益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出資,須辦理外匯登記
  • 涉及 VIE 結構的公司尤須關注

證券監管

  • 🟡 — 上市公司(A 股)股權激勵計畫須向 CSRC 報告並在交易所公告
  • 境外上市公司:不需向 CSRC 登記,但 SAFE 登記必不可少

VIE 結構特殊問題

  • 🔴 — 透過 VIE(可變利益實體)結構境外上市的公司,其境內營運實體員工參與境外公司股權激勵,在法律上存在不確定性
  • 🟠 — 實務上透過 SAFE 登記路徑操作,但理論上 VIE 結構本身的合法性仍有風險

2.7 離職時的股權處理

  • 🟢 — 上市公司管理辦法規定:激勵對象發生離職、喪失任職資格等情形時,已獲授但尚未行權(或解禁)的股權激勵一律作廢(失效)
  • 🟢 — 限制性股票未解禁部分,公司應依約定價格回購註銷
  • 🟠 — 非上市公司:
    • 通常約定離職後 30–90 天內行使已 vest 的期權
    • 未 vest 部分失效
    • 回購價格可能為成本價或淨資產價格(而非公允價值)
    • 🔴 — 低於公允價值回購是否構成勞動爭議,各地仲裁/法院標準不一

離職稅務處理

  • 🟢 — 已行權部分已完成課稅,離職不影響
  • 非上市公司遞延納稅的,離職後轉讓股權時觸發課稅

3. 立法理由與實務見解

  • 🟡 — 2016/2018 年修訂管理辦法的目的在於降低激勵門檻、擴大適用範圍,配合註冊制改革
  • 🟠 — 財稅[2016]101 號遞延政策大幅降低了非上市公司(尤其是科技新創)使用股權激勵的稅務成本
  • 🟠 — 2024 年第 1 號公告(36 個月延期繳稅)回應了員工「紙上富貴但繳不起稅」的實務痛點
  • 🟠 — 虛擬股權(phantom stock)在未上市公司中廣泛使用,因可規避外匯登記、股東變更等行政負擔

4. 法律適用邊界與實務灰色地帶

  • 🔴非上市公司退出回購價格:若公司章程/激勵協議約定以原始出資額或淨資產回購(遠低於市價),離職員工能否在仲裁或法院主張該條款顯失公平,各地判例不一
  • 🔴SAFE 登記延遲的法律後果:境外上市公司未及時完成 SAFE 登記,中國員工已行權的情形下,行政處罰及稅務影響尚無統一口徑
  • 🟠股權代持(nominee holding)的效力:員工透過他人代持期權/股票的安排,在部分法院判決中被認定有效,但最高法院尚未出台統一司法解釋
  • 🔴VIE 結構下員工持股:境內營運實體員工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違反外匯管理及證券法規,理論上存在風險但實務上普遍存在

5. 常見雇主義務清單

義務 法源 時限/備註
股權激勵方案報 CSRC 備案(A 股上市) 管理辦法 董事會決議後公告
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管理辦法 公告後召開
SAFE 外匯登記(境外上市) 匯發[2012]7 號 計畫實施前
稅務機關備案(非上市遞延納稅) 財稅[2016]101 號 行權日次月 15 日前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 個稅法 行權/解禁當月
年度外匯報告(境外上市) 匯發[2012]7 號 每年
信息披露(A 股上市) 管理辦法 / 交易所規則 授予、行權、註銷時

6. 與其他轄區比較

比較項目 中國 台灣 印度
監管機構 CSRC + SAFE + 稅務總局 金管會 + 國稅局 SEBI + FEMA + IT Dept
非上市公司遞延 101 號文(20% 財產轉讓) 產創 §19-1 緩課 Sec 80-IAC(限新創 5 年)
外匯管制嚴格度 高(SAFE 登記 + 專戶) 中(年 USD 500 萬) 中(FEMA 合規 + Form ESOP)
RSU 概念 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科創板)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SEBI SBEB RSU
離職回購 常見且價格可能不公允 公司收回 按計畫約定

7. 資料來源

  1. CSRC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2018 修訂)
  2. 財稅[2016]101 號 — 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3. 國稅總局公告 2024 年第 1 號 — KPMG 分析
  4. SAFE 匯發[2012]7 號 — SAFE 官網
  5. Baker McKenzie — China SAFE Requirements for Equity-Based Awards
  6. China Briefing — Granting RSUs to Employees in China
  7. KPMG China — China Tax Alert: Strengthening Tax Management for Equity Incentives (2024)
  8. Zhong Lun Law Firm — Overseas Listed Companies' Equity Incentives for Chinese Staff

8. 待確認事項

  • 財稅[2016]101 號中「企業成立不超過 5 年」之條件在最新執行口徑中是否已取消或修改
  • 2024 年第 1 號公告的 36 個月延期繳稅之具體適用細則(是否需分期繳納)
  • 科創板第二類限制性股票推廣至主板的進展
  • VIE 結構下 ESOP 的最新司法判例及監管態度